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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影短片网络先播 电影频道子公司起诉拍摄方

作者:董毅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1日
中国法院网讯(王竹) 因认为电影短片《奔跑的鸭蛋》拍摄方擅自拍摄该片,并在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制作播出,电影频道的全资子公司华信光影(北京)影视文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多方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以违反委托创作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华信光影(北京)影视文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称电影频道)、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和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同里古镇保护管理委员会是《第二届“电影类型电影短片创作季?中国同里”活动》(以下称创投季活动)的主办方,原告作为电影频道的全资子公司是创投季活动的执行单位,创投季活动于2013年7月启动,面向专业电影团队征集电影短片。创投季活动投稿规则注明:投稿作品应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不得一投多搞,一经发现,随即解除合约,并赔偿主办方的相关损失。
创投季活动征稿期间,被告签约导演刘某某发来投稿作品《奔跑的鸭蛋》。经评选,《奔跑的鸭蛋》最终入围创投季活动。2014年3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第二届‘电影类型电影短片创投季?中国同里’活动相关短片委托制作活动》(以下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电影短片《奔跑吧!鸭蛋》(被告签约时调整了片名);电影短片团队主创人员组成应获得原告认可,不得随意更换;被告应严格按照其向原告报送并经原告批准的剧本及拍摄方案组织拍摄;被告应确保2014年4月进入建组摄制阶段,并于2014年5月25日前通过原告最终审查完整交付电影短片;被告应确保电影短片制作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合同还约定,原告分两期向被告支付委托制作人民币25万元,第一期20万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5万元于电影短片审查通过并最终交付后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委托制作费20万元。
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审定主创人员和拍摄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开机拍摄电影短片《奔跑吧!鸭蛋》,严重违反了委托合同约定。同时,原告发现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已于2013年制作了《奔跑的鸭蛋》,并早在2013年12月21日就已经通过中国网络电视台播出《奔跑的鸭蛋》。经对比 CNTV版《奔跑的鸭蛋》与被告版《奔跑吧!鸭蛋》在片名、剧情人物设置等方面存在高度雷同。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开机拍摄电影短片,严重违反了委托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的签约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委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制作费20元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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