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川律师,执业于广州,系中国司法部注册的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黄文川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功底深厚扎实,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2010年起在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任职至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极其善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针对实际案情击准突破口,为当事人赢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货物买卖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资工伤纠纷、房屋买卖及租赁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行政纠纷等各个诉讼领域中成功代理的案例数以百计。
■黄文川律师现任增城市增江街狮岭居委会、增城市增江街东湖居委会、增城市荔城镇西瓜岭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黄文川律师一直以专业、高效、诚信、热情为服务理念,秉承“力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黄文川律师成功精选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1、2014年9月,廖某被公司无故解雇,并拖欠其加班工资,廖某多次到劳动局投诉无果,申请仲裁不予立案。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本律师,通过向廖某了解相关事实,发现本案难度相当大:第一、廖某所在的公司根本没有工商登记;第二、廖某连老板的身份信息都不清楚;第三、廖某仅有一张盖有假公章的厂牌。本律师接受廖某的委托后,经本律师不懈努力,成功将这家黑“公司”的老板告上法庭,并且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工伤待遇损失共计15多万元,案件获得全面胜利。
2、2013年5月,高某在一家公司任销售部主管,月薪为6800元,公司没有与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高某购买社保。在2014年7月,公司以销售业绩不达标为由,通知高某以后均不要来上班了,结清了高某的工资。高某不服,向本律师咨询,本律师告知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赔偿金,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一个月的失业待遇损失。高某决定全权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经本律师努力,高某的仲裁请求全部获得支持,公司共计赔偿高某9万多元。
■婚姻纠纷案例:
1、2012年6月,金某因无法生育,被其丈夫何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金某与其丈夫何某名下总共有三套房、一辆轿车。一套登记在丈夫何某名下,系何某婚前所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另外两套是结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丈夫何某请求法院判决一套婚前、一套婚后的房子归其所有,金某收到起诉状后,很是害怕,怕两套房子会判给其丈夫何某。本律师接受金某的委托后,2天内提交了非常详细的书面答辩意见。由于答辩意见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开庭时法官接受了本律师的观点,经本律师力辩,最终法院将婚后的两套房产均判给了金某,并且其丈夫婚前所购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判了一半给金某,此案大获全胜。其丈夫何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金某想节约成本,二审时未继续聘请本律师,没有我的辩论,最终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判了两套房产给其丈夫何某。收到判决后,金某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问本律师该怎么办,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本律师也只能淡淡一笑。机会一旦失去,将不会再有。
2、2014年3月,贾某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抚养了五年的儿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贾某无法接受,遂委托本律师起诉其妻子贺某要求离婚。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第二、要求贺某赔偿抚养费;第三,要求贺某给予赔偿;第四、要求将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判给贾某。起诉后,本律师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贺偷偷将小孩抱走,拒绝鉴定,导致无法鉴定。由于本律师准备充分,前期工作扎实,即使不鉴定也足以认定小孩非贾某亲生,最终我方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公司纠纷案例:
1、甲公司与乙公司素有生意往来,但从2011年初开始,乙公司一直找各种理由拖欠甲公司货款,累积达100多万。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本案,经本律师调查,发现乙公司在几个月前就已经注销了,不存在了。甲公司得知后,心都凉了。但本律师依据经验,觉得其中必有蹊跷,便询问甲公司“乙公司注销时是否有通知你们申报债权”,甲公司称“什么也没有”。此时本律师已是心中有数,乙公司注销程序必定违法,便要求甲公司静候佳音。随即,本律师到工商局查询了乙公司的注销资料,果然如本律师所想,注销程序违法。本律师立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成员”,即乙公司股东,最终本案一审、二审均大获全胜。
2、甲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乙公司邀甲公司投资,双方先后签订“增资协议”、“补充协议”、“执行协议”,该系列协议俗称“PE对赌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投资乙公司,乙公司保证利益目标,甲公司每年享有固定的分红。如果乙公司没有达到利益目标,则需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公式给予甲公司补偿。因乙方公司未能达到利益目标,由于涉及金额巨大,甲公司立即委托本律师申请商事仲裁,“PE对赌协议”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此类协议没有损坏股东利益属有效,有的认为此类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虽然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声音,但是本律师结合实际,巧妙运用法律,不断提出书面代理意见,最终案件获胜,甲公司非常感谢本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1、吴某与湖南某公司自2008年至2011年间有生意往来,双方采取的送货方式是邮寄,截止2011年吴某欠湖南某公司货款50多万元。湖南某公司于2014年7月起诉吴某要求支付货款。吴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经本律师仔细研究湖南某公司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本律师的主要代理观点为“不承认与湖南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第一、吴某与湖南某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湖南某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第二、湖南某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湖南某公司滥用诉权,随意查封、冻结吴某的财产,吴某保留追究湖南某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湖南某公司听了本律师的答辩后,当庭表示撤回起诉,本案堪称经典中的经典。
2、金某2009年至2014年间分别以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有服装生意往来,丙公司和乙公司均未注册,甲公司有注册法定代表人为金某。因丁公司拒付金某货款50余万,金某随委托本律师起诉追讨货款。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发现该案难度太大,例如:第一、三个主体混乱,并未按时间段区分,相互交叉,该以何主体起诉?第二、没有对账单,仅仅只有送货单,送货单没有定公司的盖章,且送达单上的员工已经大部分离职。后经本律师细心研究,抓重点,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丁公司。庭审中,丁公司的律师果然以:主体不符、过时效、不承认收货人等理由抗辩。本律师采用严密推理的方式以及人格混同的观点,获得法官的支持,最终一审、二审均大获全胜,收回了全部货款。
■交通事故案例
1、胡某是刘某雇佣的司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2014年5月1日深夜,胡某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将横穿马路的罗某辗压致死。因罗某是被货车的后轮辗压,当时是深夜,并且货车载满石头,因此胡某根本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便继续行驶。次日胡某被刑拘,并且交警认定胡某肇事后逃逸,被认定全责。罗某的家属将胡某、刘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律师接受罗某的委托。庭审中保险公司以罗某逃逸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第一、胡某属于职务行为,无需承担责任。第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就已经成就,是否逃逸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并且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免除己方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第三、胡某不构成逃逸。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胡某无需赔偿,胡某非常感谢本律师。
2、夏某被毛某撞伤,经鉴定7级伤残,毛某拒绝赔偿。夏某遂委托本律师起诉毛某以及保险公司。因夏某是农村户口,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赔偿数额相差太大,经本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按城镇标准计算各赔偿项目的观点,夏某最终获得高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