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黎阳兵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 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