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作者:黎阳兵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
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法律:
《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