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
作者:黎阳兵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7日
案件情况
吴某(男)与郑某(女)于200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吴某某。后因夫妻感情恶化,双方于2013年9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某归吴某抚养,所有费用由吴某承担。双方离婚后,吴某按双方协议约定抚养吴某某。在抚养过程中,吴某某因一次生病化验血型,发现与吴某血型不匹配。2015年2月16日,经司法鉴定:排除吴某与吴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吴某获悉后如雷轰顶,要求与郑某协商解决,遭到郑某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吴某某的抚养关系,由郑某承担抚养义务,郑某返还吴某抚养费12万元,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足以证实吴某某与吴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吴某没有法定义务负担吴某某的抚养费。对于吴某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综合吴某提交的证据、双方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状况、吴某某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由郑某酌情返还。郑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吴某的精神造成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吴某有权要求郑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决吴某某由郑某抚养,郑某返还吴某抚养费4.8万元并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点评】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当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本案中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侵害了男方的人格权益,不仅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在法律上亦应赔偿男方的精神损失。“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忠诚以待,珍惜缘份。

律师资料

黎阳兵律师
电话:13628238…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