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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之继承篇—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数份遗嘱以最后有效遗嘱为准

作者:李萃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案例评析民法典实施前:老王今年92岁,膝下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伴去世的早,老王的儿子没有正经工作,靠着老父亲的退休金养鱼逗鸟。老王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就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自书遗嘱)。一天老王摔了一跤受伤了,儿子嫌弃老王,女儿则尽心尽力照顾他。老王感到心中有愧,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
        春去冬来,老王明显感觉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看着可爱的孙子和不着调的儿子,老王还是放心不下孙子,担心孙子没有地方居住。趁两个老友来看他,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女儿(代书遗嘱)。不久,老王去世,兄妹两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老王前后立了三份遗嘱,涉及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三种,虽然代书遗嘱在后,但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辆。 
        民法典实施之后:《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这一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老王的三份遗嘱效力相同,则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儿子继承老王的房产,女儿继承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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