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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之继承篇—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使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

作者:李萃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举例:
民法典实施前:
        李老一生没有婚娶,膝下无子嗣,父母均于六十年代去世,有一个弟弟李甲、一个妹妹李乙。弟弟李甲于2000年去世,育有两个儿子李文、李武。2015年5月,李老去世,留下了一套某区的一居室。同年6月,李乙以李文、李武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子女先于老人去世时,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的,而侄、甥并非叔伯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适格的被告。李文、李武系李甲之子,并非李老的法定继承人,且不存在转继承,现又未有证据证明其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李老的遗产享有继承或分割的权利。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了李乙的起诉。
民法典实施之后:
        《民法典》第1128条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这一规定,李文、李武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李老的遗产。这一新规定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减少无人继承遗产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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