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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枪手”止步,代考入罪!
作者:石晓冬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8日
失信代价大,代考入罪啦!
 
2015829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111日起就正式开始实施。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是对社会诚信严重的破坏,也严重侵害了正常考生的合法权益。刑九将组织替考、替考、被替考均规定为犯罪,处罚严厉也明确,为创造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洛阳刑辩律师:石晓冬
201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