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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吗?
作者:石晓冬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吗?
 编辑:石晓冬律师
 
刑事和解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偿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是否可理解为越有钱越能满足被害人要求从而取得谅解换得较轻的刑罚,甚至免除刑罚呢?当然不是,因为:
刑事和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
3、案件适用范围有限,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只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4、必须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的介入,对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当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