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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作者:胡学飞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0日
现实生活中,随着时代观念的现代化,未婚同居、试婚同居的情形越来普遍。在未登记结婚同居的群体中,一部分人无法走到登记结婚的程度,面临不得不分开的选择。在分开时,如果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存在分歧,就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解决该问题,那么,人民法院是否一定会受理呢?
在解除同居关系实务中,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要区别对待。如果同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且双方均未婚,人民法院对此是不予受理的。
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不限于其中一方是否有配偶)若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或者债权债务或者生育了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或因子女抚养等问题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法理上来分析亦是如此,同居关系具体表现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行为,并未取得我国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也就不适用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有配偶,就涉及到有配偶者一方的夫妻关系,为了维护有配偶者夫妻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再有,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形成了共同财产或者债权债务,或者生育有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此产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受理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