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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产权认定
作者:
胡学飞
律师 时间:
2016年12月06日
在律师接受委托的离婚纠纷中,大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对其关于房产分割规定的讨论也一直没有中断过,而由此上演的众生相屡次登场。《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对
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明确、细致,在离婚及相关纠纷中,对房产属性的认定已不是第一位,相应的对房产属性认定证据的收集上升为重点。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法院易于作出正确的判决。在本人曾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房产系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领取房产证,产权人登记为个人的情况下,律师提供了结婚证、离婚证、房产登记信息后,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还贷信息,基本事实查清后,法院直接判决。
本文讨论一种特殊情形,即男方婚前出资,以女方个人名义购房且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结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对房产如何认定、分割。
对此问题主要观点有二:
其一,有观点认为:男方婚前出资给女方购房,且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婚前对女方的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离婚时,因已达成所附条件,赠与行为完成并生效,故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仅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
其二,有观点认为:男方婚前出资给女方购房,真实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或由于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女方个人名义购买,并非是赠与给女方个人的财产,故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类似的案件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是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
【
2012】240号)
解决了这个问题,该纪要内容:
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会议纪要是支持第二种观点的,从维护婚姻关系及家庭和谐整体利益点出发,确定此规。现最高院和其他省份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意见出台的情况下,解决类似纠纷可参考此意见。
在实务中,类似的问题并非不可解决。在男方婚前出资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愿意将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向律师咨询,采用更为便捷、安全的方案,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胡学飞律师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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