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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未婚先孕的问题
作者:胡学飞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严格来说,这个问题不包含在法律实务中,律师很少接手类似的业务。感情纠葛产生的问题属于个人意识自治和行为的结果,法律对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感情生活不应介入过密,未婚先孕就是这样的问题。
    男女双方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相互之间不负法律义务。因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在缔结婚前关系前或女方生育子女前,男方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男方之后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女方将子女生育下来并抚养,则男方存在特定的责任。实务中,曾有类似案例,针对的情况是女方未婚先孕,女方生育子女,因此要求男方承担生育子女产生的费用以及今后子女的抚养费,法院判决有条件的支持了女方诉讼请求。当然,这也是女方在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等诉讼成本后获得的较好的结果。
 随着社会性观念愈加开放,男女双方婚前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实际生活中,作为当事者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尤其是女性朋友。相对于律师,父母和朋友可能给出的建议更有意义,尽量避免婚前怀孕。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决定不生育,用于终止妊娠的费用可以要求男方承担一半,但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等;如果决定生育,生育后可要求男方承担除上述费用外,还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子女今后的生活费、一了解、教育费,按月支付。
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要负责。道德上的义务不应当施加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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