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朝阳区三里屯的某直管公房为王某承租,2001年王某去世,王某之妻张某于2003年去世。王某与张某生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甲及王乙。王某去世后,房屋的承租人未予变更,房屋租金一直由其子王甲交纳。2006年通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甲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所列被拆迁人为(乙方)王甲(王某已故)。另......
2008年6月,小胡和小蔡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就住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小蔡将其名下一套尚未还清按揭房贷的房产赠予小胡。两个月后,小蔡又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上述住房补偿给前妻小胡,在该房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前,不转让、不抵押、不赠予他人,直到具备过户条件后无条件过户给小胡。然而后来,小蔡却违......
受赠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
在房地产交易中,赠与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赠与人、受赠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通常情况下,赠与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原告小黄与被告老黄是亲属关系(伯侄),曾分别住在南海区盐步沙冲唐家37号混合二层房屋的一楼和二楼。2002年被告将其所有的第二层房产赠与给原告,被告妻子作为该产权的共有人未提出异议。原、被告到南海市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被告将第二层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老先生拥有东城区一处四合院,共有房产17间,2001年,老人在世时与大儿子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将全部房产赠与给大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老人病逝,老人共有两儿两女,大女儿后得知四合院已经赠与并全部转移至大弟名下,大女儿认为父亲生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本不具备行为能力,如何能将全部房产赠与大弟,......
赵某与王某原为恋人关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两居室住房为赵某名下产权。1998年赵某与王某在王某家中经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达成(98)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王某、赵某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赵某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两居......
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0年杨某与李某以其子杨甲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款系用夫妻共同存款支付。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杨甲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05年杨某与李某因琐事吵架产生矛盾,2007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杨某主张登记在杨甲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法院判决杨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以上......
陈某和李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子李甲,双方有婚后财产商品房一套。2007年陈某和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现居住的房屋归儿子李甲所有。2008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在200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依法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进行分割。 李某不同意撤销双方于2007年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