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热线接到汉沽某企业员工高先生的电话,称他的同事为了送另一位受伤的同事去医院,返回途中发生了车祸,严重受伤。他的行为算不算工伤,目前单位还没有给出说法。 据高先生说,前几天,厂里停电检修,同事李师傅在更换零件时不小心从3米多高的管路上摔了下来。为了节省时间,大家提议找车送李师傅到医院。这时同事刘涛自告奋勇,“我今天开车了,我去吧。”到医院后,看到李师傅的家人赶来了,刘涛才放心,因为厂里就李师傅和自己会维修电路,刘涛想赶回单位继续工作。可在回单位的路上,刘涛因为驾车过快,与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中。
现在厂里给的说法是,刘涛的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他救护受伤工友的行为,领导不知道,班长说的不算。那么,刘涛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企业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任何团体或个人在职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行使救助行为,应视为替代职工所属企业履行对职工的法定职责,企业作为实际受益人,理应对这一救助行为所付出的各种代价进行偿付、赔付。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哪种情形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呢?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刘涛的受伤行为就为了救助他人,应该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