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21日
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为标的物的意外损失,如被盗、非正常的腐败腐烂、被强制征收、被征用、被查封等,它们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能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由谁来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毁灭,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出卖人应该按标的物价值减少的程度返还相应的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并且买受人不愿接受的,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在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无论标的物是毁灭抑或损坏,买受人均不能免除给付全部价金的义务;如果价金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不能请求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