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者是否被侵权 有无劳动最关键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21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近日,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分别开庭审理的两位劳动者向同一单位要求缴纳养老保险案件,为劳动用工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
案件回放
(一)
该县某医药公司原职工李某,2004年12月11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11日止。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05年12月起离岗居住并自谋职业。该公司未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0年11月,李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2009年以后的养老保险。仲裁工作人员在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2009年后未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李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
2011年2月,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曾在该医药公司工作的王某申诉,称其于2007年2月至2010年9月,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养老保险金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工作人员在认真调查取证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支持。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公司认识到自身过错,与王某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6000元。
专家说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例一中的李某虽然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到期便因本人原因离开单位,未履行自身义务,即未向该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劳动,故索要未上班期间养老金的诉请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案例二中的王某虽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的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