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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试用期≠白用期 九成以上人不接受零月薪试用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24日

试用期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协议之后进入的双方磨合的阶段,在这个时期,用人单位要教会初入职场的毕业生一些职场基本常识,还有简单的工作经验,而毕业生也要尽快的熟悉工作业务,适应公司的企业文化,还要学会如何与同事相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试用期就是毕业生从学生到职场人的转型阶段,它会在来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一个人的职业习惯和职业素养。所以,对于职场新人来说,试用期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在员工试用期方面存在诸多盲点,许多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欺骗毕业生,于是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大学生试用期遭“剥削”的现象屡见不鲜。
  眼下,2010届毕业生马上就要走出校门,正式步入职场。作为职场新新人,他们眼中的试用期应该是怎样的呢?在试用期阶段他们的表现如何?对于试用期他们又有哪些想法,近日伍亿人才招聘网(www.51rc.com)开展了《2010届毕业生试用期权益调查》。
  此次调查进行了一周时间,共有2285位求职者参与,其中正在试用期的求职者比例为21.97%,72.17%的人尚未找到合适的单位。
  九成人能接受的试用期的长度是三个月之内
  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提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应存在的过长。那么职场人能接受的试用期的时间是多久呢?伍亿人才招聘网调查显示,九成人能接受的试用期的长度是在三个月之内,其中三成人认为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法律宝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近六成人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应该在岗位工资的80%以上
  近段时间,关于大学生“零月薪”求职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为了在几百个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更是有人提出愿“每月付用人单位1000元”“负月薪”求职。对此人们纷纷发出质疑,大学生此举是哗众取宠,还是就业重压之下的“被违法”?
  笔者以为,大学生大可不必为了工作经验而做出如此“悲情”的选择,目前就业压力虽大,但是大学生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且可塑性强,只要愿意学习,端正心态,求得一份工作还是没有问题的。
  伍亿人才招聘网调查显示,大多数人对于工资的态度还是比较乐观的。近六成人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应该在岗位工资的80%以上,接受“零月薪”的求职者仅为6.78%。而对于试用期期间的加班费,求职者的态度则“松动”了许多——62.54%的人认为试用期期间要好好表现,加班费没有也无妨。
  法律宝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遇到老员工“欺生”,八成人认为“熟悉了就好”
  刚进入一家公司,作为新人,难免会遇到老员工“欺生”的现象,对此,八成以上的人愿意积极的面对,他们认为“要多和老员工沟通,熟悉了就好”。
  事实上,老员工“欺生”的现象在中国的职场当中应该是一种无形的“潜规则”,而大多数时候我们认为的“欺生”只是老员工喊新员工办点事。当然,这种帮忙也会在无形中促使新员工尽快的成长。笔者认为大多数人的态度都是积极的,毕竟初来乍到,我们应该学着让自己去适应这个环境,而不是让环境来适应自己。
  笔者手记:作为职场新人,2010届的毕业生还需要多多“磨合”,毕竟对于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职场当中的竞争是相当残酷的,而且随时充满着挑战。所以,毕业生应该将试用期重视起来,抓紧每分每秒,使自己尽快成长起来。但是,这并不意味可以向用人单位无条件妥协,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学生也要学会合理的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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