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偷自来水1.8万吨 物业经理、主管均被判刑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02日
为省物业管理开支,物业经理楼某指使工程部主管蒋某等人,通过拆除计量水表的方式盗用自来水1.8万吨用于灌注小区景观河道。2011年8月2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楼某、蒋某分别被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2500元。
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东恒豪园是一坐原生态、高档次别墅小区。2008年6月,时任上海东恒豪园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的楼某,为减少物业管理上的开支,指使时任该物业服务中心工程部主管蒋某等人将位于东恒豪园53号与58号别墅之间的一只负责计量向小区景观河道输水的计量水表拆除,直接接上用水管,共计盗用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自来水1.8万吨。直至2009年4、5月份,因楼某害怕查处,方叫人将该水表重新安装。事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而案发,楼某、蒋某先后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楼某、蒋某为谋取单位利益,通过拆除计量水表的方式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楼某、蒋某能当庭认罪,且蒋某系自首,现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挽回,据此,法院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窃电、窃水、窃气等行为在各地屡有发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浸染,人们已习惯于将国家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都视为福利待遇,以至于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基于惯性思维的延续,将盗用国家供应的水、电、气当作正常之举。现在,随着对窃电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相关法制宣传的深入,“窃电也是一种盗窃”的观念,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然而,由于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较为隐蔽,有关政策力度尚有欠缺,因此,“窃水不算盗”的看法仍然占有很大市场。今日的案例深刻的提醒人们:大量窃水的行为已经不单单是罚几倍水费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应受到法律惩处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