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遗嘱哪份“说了算”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05日
市民林某近来很烦恼:5年前,父亲过世,上个月,母亲也撒手而去,他拿出母亲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没想到其他两个兄弟也人手一份遗嘱,异口同声地喊:“我们也有。”
林某说,母亲留下的遗嘱都是她本人亲笔书写签名的,内容也大同小异:她去世后,所有财产由某某继承,时间分别为2007年、2009年、2010年。
究竟哪份作数呢?
律师遗嘱见证点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即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林某所立的3份遗嘱为自书遗嘱,在形式及内容上都有效。因没有公证遗嘱,以2010年书写的遗嘱为准。
律师遗嘱见证、律师遗嘱公证要分清
蒋老太有2个儿子、3个女儿。老伴在世时,将拆迁所得的两套商品房给了2个儿子,为保障妻子今后的生活,另外写了份遗嘱,言明自住的一套6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归蒋老太所有。老伴去世后,蒋老太和小女儿居住,她就想在死后将房子留给小女儿。蒋老太听人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先要提供一份“办了证”的遗嘱,就到律师事务所请了两位律师,一位代笔写遗嘱,一位作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