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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签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4日
三种期限类型和两种用工形式发布了5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泛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它们分别是:
·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类型,制定了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划定的内容,针对劳动派遣企业的用工特点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市劳动保障局在这5个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除将《
劳动合同法》划定的必备条款纳入其中,还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明确,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9条款
  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17条的划定,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9条: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前提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划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针对原有《劳动法》等法规划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些对比,他说:针对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以前划定了7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9项。其中,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取消了3项内容:一是关于劳动纪律的内容。这是职工的义务,企业的权利,不会影响企业治理。二是原来可以商定合同终止前提,现在不能商定,只有达到法定终止前提才能终止。三是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违约金今后不能再随意商定了,只有在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商定。
增加了“用工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职业危害防护”5项内容。其中,关于社会保险的内容固然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是纳入进来能够对企业职工起到重要提示作用。新劳动合同文本中还对工作地点进行了划定,对企业来说,掌握两项原则,一要符合劳动者工作岗位特点,二要保证职工正常履行义务。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以上9条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需载明,假如缺失,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劳动合同有特别划定
  在《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里,针对劳动派遣企业的用工特点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制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其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有三个特点,一是它的必备条款为12项,在原有9项条款以外又增加了3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划定,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是划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个是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尺度,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在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倡双方订立劳动合同。
  在该合同里最核心的变化是依据划定,劳动者工资的结算周期不能超过15天。
  签合同是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第一步
  签合同是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第一步,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正当权益,企业和职工必需签订劳动合同。针对《
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夸大,一定要提醒企业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划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违法本钱:《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划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划定:1年以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同与职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