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产品召回”召回了什么?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有关丰田汽车召出的新闻背景
2010年新年伊始,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频繁传出产品质量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1月21日,丰田公司宣布,由于油门踏板存在质量问题,将在美国召回230万辆丰田旗下品牌汽车。2月5日,丰田公司宣布在俄罗斯召回16万辆汽车。2月7日,丰田公司决定在日本本土市场召回混合动力“普锐斯”汽车。丰田公司如此大规模地汽车召回,不仅在业界掀起了巨大波澜,而且引发了全球对“产品召回”的集中关注。
法律解读
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是现代民法中一项新的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1)是法律责任还是法定义务?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召回产品不是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法定义务。因为产品召回不是生产者违反义务的后果,而是法律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的义务,即不管商品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约定,只要缺陷产品被检测和发现,生产者都有义务召回同类缺陷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持后一种观点。他认为,召回在性质上与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它是法律为了防患于未然而为生产者设立的普遍性义务。将产品召回视为一种法定义务,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动履行其义务,消除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危险。如果将产品召回视为一种责任,由于责任的发生是在义务的不履行之后,似乎意味着必须到等待损害实际发生之后才能承担;尤其是企业主动实施召回行为,本身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体现了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是为了防范和化解危险,应当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如果我们将其界定为法律责任,则表明企业已经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这就可能不利于督促企业主动召回。
因此,将召回界定为法律责任实际上不利于促使企业主动履行其召回义务。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们应该尽量鼓励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者隐患后,主动召回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丰田公司虽然在此次大规模产品召回过程中大伤元气,且饱受诟病,但是其主动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态度,展现了一个跨国企业直面现实、勇于担当的良好形象。
(2)消费者对缺陷产品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上述列举方式未能穷尽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实际上,消费者对缺陷产品的信息也应当是享有知情权的,尤其是在产品召回过程中有关产品为什么要召回、消费者如何配合等有关情况,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所有可能的途径向消费者通报,保证公开透明。如果“犹抱琵琶半遮面”,就可能导致消费者不了解真相,加重消费者的心里负担。
而对消费者而言,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消费者一旦在产品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要积极向国家有关质量主管部门投诉,提供问题的详细情况,便于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同一性”缺陷;其次在企业召回缺陷产品时,消费者要及时关注有关进展,全面了解情况,并按照召回计划安排,配合相关部门以及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也有发言权,可以提出自己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并非对企业生产质量的否定性评价
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初衷,并不是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简单的否定性评价。主动召回产品能有效防止产品的潜在缺陷转变为现实的危险,为企业赢得口碑和信誉。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讲,召回制度是应当值得提倡和推广的。但“产品召回”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一个企业频繁地召回产品,也将使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产生广泛质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从目前情况来看,丰田公司的召回事件已经使该公司及其产品陷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影响了新车销量。“产品召回”制度到底召回了什么?是召回了缺陷产品?还是招致了市场份额的减少?不管怎么样,消费者最希望看到的无疑是它能召回企业对“质量就是生命”的重新审视。
释疑
1、何为产品召回?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者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回收,并免费进行检测、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2、谁来召回?
当产品被确定存在缺陷时,一般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根据产品召回主体的召回态度不同,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前者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主动将产品予以召回;后者是指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不采取主动召回的措施时,主管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
3、如何召回?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缺陷产品后,产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必须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的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以及提交产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后,将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通过补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损害。
中国尚无统一的缺陷产品立法
我国目前尚没有系统的缺陷产品立法,已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此后相继出台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但这些规定仅仅为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
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主动召回。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召回制度规定为一项重要内容,使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提高到了法律层次。
将于今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分散的现状,有学者提出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