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楼盘降价销售 已购业主风险自担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房产商降价销售楼盘,导致当初高价购买的业主拒付剩余房款。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调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
2011年6月,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89万余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张某首付27万余元房款。然而10多天后,该楼盘从10500元/平方米降到了8300元/平方米,房价猛然“缩水”16万元。
在得知自己的房屋贬值后,气愤的张某便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置业公司便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62万元,而置业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业主与开发商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经生效,双方就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价格围绕市场需求上下波动,是经济规律的体现,开发商为促进楼盘销量而降价销售是其自主行为,只要开发商明码标价、合法销售,之后无论涨价还是降价都不是价格欺诈行为。业主在购买前应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考虑,购买后就应遵循“收益自持,风险自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