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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探视权问题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2日
离婚协议中写下了“永不探视”甚至“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另一方还有探视权吗?
案例:女方发生婚外情,与第三者生下一女孩,女方因无力一人负担,于是找到男方。男方同意支付10万元,但是要求女方不能看孩子。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女方。女方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孩子,除非经过男方同意。”事后,因为思念孩子,女方欲探望,而男方却以签订协议为由不允许探视,女方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探视权。
法律分析:本案中,男方在没有通过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面限制女方探视的时间、次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探视的方式,男方不但不应该进行限制,反而还要依法进行协助。至于协议书的内容,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类似的情况还有“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种协议”,永不见面,从此两不相干等。这些可能是父母或者子女某种极端的表达,但是天然的和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能因为这一纸协议而消失。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借口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或者子女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费用,不仅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还要负相应法律责任。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来判决。
需要提醒朋友们的是,因为离婚案件的问题比较专业,建议您遇到类似问题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