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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事故现场被破坏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2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坐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做出的鉴定。如果现场不是被故意破坏的,而是因不小心或其他原因未保护好现场。可以看出,由于事故事实不能查清,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存在违章行为,该规定也未将非机动车一方不保护现场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责的事由,故没有特殊情况,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为认定责任提供最原始的现场,避免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