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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苏州孙心远律师 人身损害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2日
 
危险区域拾荒遭高压电击 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一、基本案情
    现年44岁的罗某系一名外来捡拾废品人员。去年8月13日,为捡拾可乐瓶,罗某擅自攀爬铁路某车站的围墙,进入在建中的铁路站线且跨越了十多条铁路线路。不料,其在站台南端约200米处19、20号站台中间的联络线上遭电击灼伤,该处停放有一辆维修接触网的工程轨道车。事发后,罗某即被送往上海多家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热力灼伤全身多处61%II”。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罗某全身多处灼伤,高压电作用电弧烧灼可以形成,目前遗留疤痕超过体表面积44%(<52%),评定为五级伤残。”事后,罗某与铁路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未达成协议,遂将铁路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受害人罗某遭高压电灼伤致残,与铁路方从事的高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其损害结果,作为高危作业经营者的铁路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的作业区域属于电力安全保护区,距离事发地近约300米处有一高1.7米、长20米的围墙,围墙上有多处攀爬痕迹,平时常有捡拾废品人员从该面围墙翻墙出入以捡拾可乐瓶等物,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铁路方,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但却在较长时间内放任拾荒人员进入,未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其仍擅自进入,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铁路方不能免责,但可以依法减轻铁路方的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罗某的过失程度,确定由罗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方承担30%的比例。遂判令铁路方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