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屋买卖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07日
冯女士夫妻以丈夫胡先生舅舅司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进行了装修。夫妻二人离婚后,冯女士将胡先生和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司先生返还购房款、装修款、利息损失、以及衍生利益共计120万余元,并要求与胡先生对这笔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胡先生于2004年至2005年共出资444791.36元,以胡先生的舅舅司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2005年原告与被告又花费79 862.55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已经生效判决书已经将该房屋所有权确权给被告司先生,故原告及胡先生支付的上述购房款、房屋装修款,司先生已构成不当得利。由于原告与被告胡先生已经离婚,要求判令司先生返还购房款、装修款、利息损失、以及衍生利益共计120万余元,并要求与胡先生对这笔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司先生辩称,对于原告主张与胡先生婚前支付的购房款137 466元,是被告胡先生支付的,且为其婚前财产,我已经还给他了。原告主张与胡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购房款25 883.36元,在胡先生母亲生病时,我给了胡先生30 000元,主张抵销,钱已经还上了。对于原告主张房屋装修款,我是房屋所有权人,从未同意过装修,也对装修不满意,装修是添附行为,应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否则为恶意行为,应认定为侵权,我可以要求其拆除或赔偿。装修后原告和被告胡建忠在房屋共同居住,法院要求腾房原告拒不腾退,而被告只能在外面租房,原告构成了不当得利。对原告主张利息的损失无依据,自然人之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才可以主张,且原告一直在房屋内居住。房屋产权人是司先生,原告主张房屋衍生利息及升值收益无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先生辩称,买房的钱都是我出的,第二次的钱也交了,有记录从银行取钱交的。我与原告离婚时约定原告放弃房产,把车开走,存款各自管理。原告于2005年从我卡上提走十多万元,包括房屋装修款等原告都已拿走了,约定原告不在享有取得债权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冯女士曾就诉争房屋的出资款及房屋升值价值诉至本院,并已经一、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冯女士要求被告返还280 000元购房款的利息及其衍生利益680 000元,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购房款而衍生的利益实际为该房屋的升值价值,本院已经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现原告要求返还其垫付的购房款137 466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垫付行为,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冯女士主张被告司先生返还其与胡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装修款79 862.55元及购房款25 883.36元,因此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