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同居购房女方未出资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21日
2009年初,小舟和小花相识,两人一见倾心,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小舟在松江看中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屋,他决定借父母的一部分资金将房屋买下,将来可以作为自己的婚房。和父母商量之后,小舟的父母拿出了40万元支付了房子的首付,小舟再用自己的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的方式贷款了11万元。 2010年4月,小花意外发现怀孕了,两人决定立刻结婚,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小舟还将小花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 由于小舟在小花怀孕期间经常出差,疏于对小花照顾,并且在孩子诞生之后,小舟也忙于工作很少照顾孩子,小花因此对小舟心生不满,经常与小舟争吵。而小舟却觉得妻子一点都不能体谅自己工作养家的辛苦,无理取闹让自己十分头疼,于是回家越来越晚。为此,小舟和小花两人的争吵不断升级,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小花决定和小舟离婚。
然而,直到这时,两人才发现,由于小舟经常出差,两人结婚以来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两人并不是夫妻,更谈不上离婚。小舟的父母得知后向小舟建议,孩子是随小舟的姓,应当由小舟来抚养,而且小舟的条件也比小花好许多,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另外这房屋和装修的费用都是小舟一人出钱的,小花一分钱都没有出,所以应该将小花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小花坚决不同意,小花觉得自己和小舟在一起,将自己最好的几年都给了小舟,还为小舟生了个儿子,并且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这个房子也有自己的一份,所以小花要求自己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且获得房屋总价的一半。小舟和小花两人不能达成一致,最终小花以分割房产为由,闹上了法庭。
于是,小舟向婚姻家庭律师网徐晓洁律师预约离婚法律咨询。
【律师分析】
现在婚前购房十分普遍,分手后因为房产的分割而引发的诉讼也很多。在很多情况下,婚前购房的房产证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并且在没有明确两人份额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两人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两人分手导致共有关系不服存在,应当对房屋进行分割。
根据小舟向律师提供的购房发票、契税、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等凭证,以及小舟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均从小舟的账户中扣款的事实,可以基本认定购房及装修都是小舟一人完成的。考虑到房屋毕竟登记在两人的名下,而且由于孩子的年龄比较小,由妈妈来抚养更加合适,所以律师建议小舟支付目前房屋总价的10%给小花,并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也可以约定探视时间,对双方的权益都有保障。
最终,小舟接纳律师的建议,并委托律师和小花进行调解。在经过几次谈话后,双方达成了一致,小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两人和平分手,甚至达成共识,离婚后为了孩子也仍然要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