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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同共有的特征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30日
所谓共同共有,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的制度。  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征:
  一.共同共有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必要
  共同共有的发生基于数人之间的共有关系,该共有关系即为构成共同共有之基础的法律关系,该关系可能产生于法律之规定如夫妻关系,也可能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合伙关系,还可能基于单方行为如遗嘱。
  二.共有方式为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人之间是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于共有物之上不存在份额的界分。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贯彻
  共有物之上仍然适用一物一权原则,即当共同共有物为数个时,并不于整体之上成立唯一一个共有权,而是在各个能够分离的单个物之上各自成立一个共有权。
  四.共有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虽然各个共有人彼此所受限制较按份共有多,但是其各自对共有物所享有的仍然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所有权并没有质的改变,而仅仅是量的约束。而由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因此各共有人之间并不能比较出持份大小,也就不能够依份额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权利义务划分伯仲,基于公平原则,各共有人对内就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