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苏州孙心远律师 手机彩铃刺耳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方小姐喜欢使用美妙悦耳的手机彩铃声,各种各样的彩铃音乐她都想试一试。1个月前,她迷上“我不接、不接,就不接……”的歌词,其手机就是这段有趣的彩铃接话音。
两星期前,方小姐所在的公司与一家客户洽谈一笔48万元的业务,方小姐负责与对方联络。在决定由哪家公司接这笔生意的那天早上,那家客户想与方小姐所在公司的总经理碰面,便打手机通知方小姐。
由于手机信号不好,客户连续打了5次都因话音不清晰而被迫中断,每次通话中断后重新再拨,听到的就是“我不接、不接、就不接……”的声音。客户老总被惹烦了,拒绝再与方小姐联系。第二天,方小姐所在公司得知此事后,这笔业务已落入他人之手。
公司认为方小姐使用手机不当,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以此为由将她辞退。方小姐则认为,公司仅凭客户反映,就以播放音乐不当为理由来辞退她,是没有道理的。
职工手机个性彩铃耽误工作,企业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吗?
方小姐作为负责联络客户的员工,应该知道客户拨打其手机时会听到这段不合适的彩铃声。她事先不作更换,以致客户造成误解,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确有一定过错。至于这是否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二,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其三,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什么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首先内容要合法。一般来说,员工有随意设置自己购买的手机彩铃声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可以对公司购买的用于公务的手机彩铃声设置进行规范,或者即使未为员工专门配备公务手机,也可对于员工在上班时间使用自己购买、公私兼用的手机彩铃声进行规范。
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公布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完善。
当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员工认为该规定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这就要视具体情节来定了,但必须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如果公司未为员工配备公务手机,员工偶尔在上班时间使用自己购买、公私兼用的手机时彩铃声设置不当,最多属于轻微违纪。即使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现一次手机彩铃声设置不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员工而言惩处力度过大,也难以被人接受。但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并经指出后拒不改正,就加重了违纪情节。
如果公司专为员工配备公务手机,同时规章制度规定“发现一次手机彩铃声设置不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虽无规定,但员工手机彩铃声设置严重不当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必有什么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