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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苏州孙心远律师 卖方迟延迁出户口 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7日
冯女士有一套房子,2009年5月份,冯女士和黄先生签了一份 《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此房产以53万元卖给黄先生。不过,因黄先生买房的目的也是为了转卖,因此他们双方并没有立即过户,而是签了一份经公证的《委托书》,由冯女士委托黄先生作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出售这套房产及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还包括关于这套房产“之法律允许可代理的其它一切事项”。   7月份,黄先生又将房子转卖给杨女士,他们双方签了协议,约定冯女士将房产以58万元卖给杨女士等人,并于交付杨女士房产后两个月内将落在前述房产内的户口全部迁出。

  8月份,冯女士将前述房产交付给杨女士;并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杨女士名下。但是直到今年1月,冯女士的户口仍然没有迁出。

  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女士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女士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并向原告杨女士人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58万元计)。这样算起来原告每年可获得34452元的 “违约金”(年利率5.94%×580000元=34452元)。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