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苏州孙心远律师 以买卖方式过户当心弄假成真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7日
【前情提要】
当下以买卖方式过户的情况非常多,既然通过买卖方式过户那么必然要签订买卖合同,也必然会约定一个交易价格,事后如果出售方凭借买卖合同要求支付房款怎么办?
【案情介绍】
邵先生兄弟二人,邵大康和邵小康,他们的父母2001年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邵大康名下,为邵大康结婚用,2010年邵小康也要结婚了,经过商量,父母出一部分钱,大康出一部分钱,大康再购买一套房屋,这套小的房屋就给小康结婚用,2010年11月份大康与小康通过买卖的方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是68万元,产权过户后,2011年4月份邵大康的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两兄弟在处理父亲的后事和财产处理上发生了不小的矛盾,2011年8月份大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68万元,小康则认为该房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因此无需向其支付房款,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一时也难以判断买卖的真实性,最终还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康补偿大康30万元,双方息诉。
【法律分析】
房产过户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具体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办理,要么买卖,要么赠与,要么夫妻析产,要么继承,夫妻析产和继承都有特定的背景,不适合普通过户,普通的过户一般要么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要么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因为赠与过户的房屋再行出售可能要交易数额不菲的个税,所以很多人选择通过买卖过户,如果通过买卖过户就会面临如本案这样的风险。
因为从表面上看通过买卖方式过户,双方是在进行房产的交易行为,而非赠与,也就是说形式与实质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对于获得房屋一方就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举证责任在于获得房屋的一方。那么如何规避这一风险呢?就如同本案一样,本来大康小康的真实意思是这套房屋给小康结婚用,大康另行购房,只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办理一下过户手续而已,然而因为双方发生矛盾后,大康一方直接凭借合同追索房款,直接使小康陷入被动,小康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并非买卖而是赠与,这是对小康非常不利的地方。当然避免上述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双方私下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书,将双方的实际意思通过书面的方式确认下来,这样的话,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这份协议书来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