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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09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将提交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现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模范用人单位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