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为结婚,外地婆婆出资购买公产房以儿媳名义承租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5日
小两口闹离婚,此前以儿媳名义承租,实际由婆婆出资置办的公产房该归谁?63岁的魏大娘着 实费了一番周折。因为自己和儿子都不在天津,公产房必须置换到有天津户口的儿媳名下。而正因为是公产房,儿媳提出外地人借用天津市民的名义购置公产房“侵 害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应视为无效。前不久,红桥区法院一审公断了此案,认为魏大娘出资置换本市公有房屋,没有损害本市常住居民和社会公共利益,前儿媳应返 还57万余元。
魏大娘是河北省人,儿子原先的户籍也在河北省。2007年,为了让儿子与天津的儿媳结婚,魏大娘出资为儿子在天津 置办房产。他们看上了红桥区丁字沽一处公产房,作为外省市人,魏大娘和儿子都无权承租。于是,他们商定以儿媳的名义承租此房。魏大娘和儿媳签订了一个《证 明书》,说明房屋实际归属魏大娘所有,魏大娘承担了全部置换费用。
2008年9月,小两口登记结婚。哪知好景不 长,2010年9月,二人离婚。魏大娘的儿子搬出婚房,前儿媳继续住在那里。魏大娘到法院起诉称,既然二人已离婚,前儿媳有义务返还她公产房的价款。前儿 媳不同意,理由是当初结婚时两家商量好,男方出资购房,女方买家具家电。如同娘家给她出钱买家电一样,男方出资置房,也属于婚前赠与行为,不能返还。此 外,前儿媳还提出一个理由,非天津市民购置天津公产房侵害不特定人利益,以此证明当初签订的《证明书》无效。
即使没有承租权婆婆也有使用权
红 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大娘之所以出资购置房产,是基于其子将要与被告结婚这一事实,这种情况是特定的。因此,魏大娘出资购房的行为并非是借用被告名义实 现外地人在津购置公有住房目的,同时也没有损害本市常住居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证明书》同时表明,魏大娘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即使存在着魏大娘无法取 得承租权的障碍,魏大娘也可实际使用该房屋,因前儿媳现在占用该房屋,魏大娘可主张返还该房屋使用价值,经评估为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