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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认定”的调解作用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6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通知120进行抢救,以人为本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性问题,每一个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证书的培训中,这条规定贯穿于培训的始终。交通警务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的报警信息后,及时的赶往现场进行初步勘察,根据交通事故的轻重不一,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现在有的地方正在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试点,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争议的,双方协商好基本的赔偿及保存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事后到交通警务部门请求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交通警务部门会提供认定材料,便于双方凭此依据到保险公司理赔。但在交通事故因为涉及到人员受伤较重,争议比较大的情况,一般是在进行一定的调查、勘测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里,对于作出认定前的必要调解很重要:   一、 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没有谁愿意故意发生(但也不排除有故意套保等行为),发生以后,各自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理解、心态也肯定不一致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来说,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出自于车辆的车况、驾驶的熟练度、对突发行为的判断等各种原因,事发后,抱着自己有保险,个人认为对方有错的心理认为,因此,在交通事故的伤者尚在住院期间,不愿意通过协商等协调方式解决。法律也有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各自的经济条件不等,受伤本就不幸,在医疗费等方面无力承担,因此,从保护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赋予了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先行垫付医疗费等规定。但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没有多少人愿意在交通事故处理前给付相应的费用,而是对于这种建议一推了之,说自己是有保险的,有事找保险公司等推诿的语言,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特别是家庭经济状况本就一般的行人等)得不到及时的救治,造成终身的遗憾,这样的情况发生的几率是较常见的。而交通警务部门虽然给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发了通知,要求其先行给付部分医疗费等,由于这种要求给付的通知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可以自愿给一定的救治费用,也可以不愿意给付部分救治费用。交通警务部门也没有办法,所以致使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经常找交通警务部门要求给个说法,其实交通警务部门也有自己的难处。此外先行给付一定的救治费用也有个问题存在,即交通事故在为认定前,谁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多少比例的责任不是很明确,虽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就是以人为本规范出台的救治费用,但保险公司在未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大多数也不愿意先行给付一定的救治费用。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就已经是一种遗憾,但其家属、亲戚等却在行为上和语言上的不理智,对肇事者进行人身攻击或谩骂等情况时时出现,有的甚至将肇事者进行殴打而至触犯法律,弄得两败俱伤。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还想当然的认为出了交通事故,那么所有的责任都应该由肇事者承担,因此提出高额的经济赔偿要求,致使有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难以接受,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有些人不愿意、不同意协商,也不愿意先行给付救治费用的缘故。所以,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有必要对双方当事人阐述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将要作出的依据,鼓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及适当照顾弱者(在这里大多数都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解决,交通警务部门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指导,如协商达成协议,交通警务部门可以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便于双方向保险公司等进行索赔,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
  二、 及时、公正的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利于切实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部门交通警务部门来说,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一门很严谨的科学依据。现在有的人以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个人的理解,因此想当然的认为责任应该就是自己所估计的结果,片面性比较强。而交通警务部门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最终结果应该怎样,是要进行现场勘察、必要的现场了解、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对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就交通事故画出必要的现场图及视频资料等等,经过是很复杂的。对于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出勤民警还要请求权威部门进行必要的分析等,所以并非有的人所认为的那样简单、轻松。但交通警务部门的确应该及时的就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进行必要的分析、探讨后依据法律作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交通事故作到心中有数,便于双方的协商。在这个过程中,交通警务处理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不应该在某些个案有人打招呼后,想当然的从个人心理出发,片面的维护或过于维护一方利益,要知道,这个时候,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划分部门,代表的是法律,维护的是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公正的作出责任认定尤为重要。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的记载了,如双方当事人对本认定书不服的,按照法律规定,在确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警务部门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理倒是这个理,但如果上一级交通警务部门又改变了初次认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我想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看见的结果,影响的就不是某一个人了,而是影响了整个交通警务部门里的所有人、影响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交通警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性。当然人非完人,个人的技术水平的不一样,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难免与上级交通警务部门的认识不一致,被上一级交通警务部门或人民法院改变或推翻的情况也有,但最起码就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的作出责任认定及公示作出的依据,我想,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是会理解的,这样做也有利于切实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后有关调解的几个建议:
  1、 组织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协商。
  邀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协商,有利于就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初步了解,对于简单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不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大方向基本一致、双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交通警务部门调解的情况下,就一些细节以及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的依据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阐述,使双方当事人明白此次交通事故带来的后果,从大局出发,鼓励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
  2、 邀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参与协商。
  在有的时候,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基本上都是清楚的,也愿意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在有的时候是因为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亲属等从中作梗或意见不统一等因素,因此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难以达成协议。这个时候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参与进来,共同协商,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寻找共同点,我想这样达成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这里也有一个现实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交通事故的协商在交通警务部门组织的情况下,只能够由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情况,与此无关的其他人员是没有发言权的,就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基本一致,即与本案无关的人员没有发言的权利,否则将被驱逐出审判场所。个人认为变通一下还是可行的,交通警务部门可以积极的听取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目的都是一个:交通事故能够在保障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及时获得处理,消除双方的误会等。
  3、 积极邀请人民法院的法官参与交通事故的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则都是保障双方的权益,但在处理或调解交通事故的时候,因为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因此在具体的赔偿项目上形成矛盾,难以接受具体警务部门的协调方式,这个时候邀请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参与交通事故的调解较为有利。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对于交通事故应该获得的赔偿及依据都十分的清楚,也有实际的交通事故审理经验,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参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就一些必要的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依据进行释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白交通事故的处理不是想当然的可以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而是有法律来予以规范的。同时使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释法及时的得到回应,减少诉讼过程是较为有利的。
  总之,对于交通事故的调解方式多种多样,目的都是使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息纷止争,既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权益,又要使弱者获得基本的赔偿,问题不少,难点很多,以上仅仅是我个人的一点见解,不足之处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