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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腊月底被追尾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7日
出租司机巩师傅在去年腊月二十九当天,驾驶的出租车与苗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汽车修理厂过年放假,受损的出租车直到7天长假后才得以修理。巩师傅将苗先生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包括7天年假在内的停运损失。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出租行业的特殊性,年假期间正是出租行业的黄金运营时间,故依法支持了巩师傅的诉讼请求。     原告巩师傅诉称:2010年2月12日上午9点,在区某路口,原告驾驶的出租车被被告苗先生驾驶的小客车追尾,被告苗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与被告先后跑了3个定损修理的4S店,由于该事故发生在农历腊月二十九,汽车修理厂放假停工,故原告车辆于2010年2月20日送修,2月23日修理完毕。原告的经济损失有:营运损失费3600元(包括承包金损失和误工费),车辆修理费131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苗先生赔偿。     被告苗先生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与原告发生事故的第二天既为春节法定假日,在此7天内原告应当休假不存在营运损失;另外,事故发生后,我找到尚在营业的小修理厂,为原告的车辆进行了简单修理,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只是剐蹭的部位没有喷漆,所以原告的车能够正常营运,亦不存在营运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只同意赔偿修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司机作为特殊行业群体,不能按照一般劳动者认定误工天数,春节7天假期正是出租车行业运营的黄金时段,如果认定出租车司机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休假,则对出租车司机显示公平,故法院认定出租车的运营实际不受春节7天假期所限;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事故出租车不能及时修理,虽然原告为被告的出租车进行简单修复,但根据出租车管理机关下发的有关行业规定,出租车的营运标准应当达到无明显剐蹭、碰撞痕迹,故原告请求营运损失应予支持。最终,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310元;被告苗先生赔偿原告营运损失费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