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如何对车上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21日
【案例】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由于双方车辆驾驶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乘客的损害,乘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把双方的车辆驾驶人作为被告,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乘客基于其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单独把承运人作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由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0页
1996年6月24日,原告连某(有7个月身孕)带女儿雇请出租摩托车营运人被告黄某驾驶摩托车出行,车行至一段上坡时,与骑摩托车的被告杨某相撞,连某及女儿摔倒地上,女儿安然无恙,连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后应伤势累及而流产。连某要求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交警部门以事故发生在乡间小路,属“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建议连某向法院起诉。原告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杨某赔偿住院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及因流产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因事过境迁,又无目击证人,无法认定事故的起因。两被告在庭审中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在事故中已尽充分注意义务,或证明对方对撞车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连某在乘车过程中,因被告黄某、杨某架车相撞而摔伤并导致流产属实,该情况是由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在两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各自在撞车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情况下,两被告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怀孕7个月的胎儿流产,也是两被告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给原告连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故两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作精神安慰。
两个关键问题:
1.交通事故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连某因撞车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黄某、杨某谁来承担?如何承担?连某与黄某、杨某之间分别存在违约、侵权两种法律关系,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起诉方式。
(1)原、被告:原告连某;被告黄某。
案由:违约。
理由:连某租乘黄某的摩托车所产生的出租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该关系中作为承运人的黄某有义务将乘客连某安全运抵目的地,但连某却在乘车期间人身受到伤害,故黄某没有尽到安全运抵的合同义务,依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黄某没有尽到特乘客安全运抵的合同义务是因不可杭力(即“不可杭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发洪水、地震)、黄某可以依法免除违约责任。但本案中黄某不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不可抗力条款
(2)原、被告:原告连某;被告黄某、杨某。
案由:侵权。
理由:连某的人身损害是因黄某、杨某撞车所产生的直接后果,黄某、杨某二人都无法证明自己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故不存在免责情况。根据撞车事故的发生,黄某、杨某虽然共为侵害他人的危险性行为,却不知到底谁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此中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准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建议:由于两人(黄某、杨某)的赔偿能力必然大于一人(黄某),连某以违约为由只能起诉黄某一人,不利于自身求偿权的实现,我们建议受害人起诉时采用第二种方式,即以侵权为由起诉黄某和杨某,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连某因撞车事故导致的流产的精神损失应否支持?若支持,损失额如何计算?连某因流产在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严重影响,该损害既包括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怀孕期间为胎儿正常发育所支出的营养费、检查费等实际费用;还包括无法计算的直接精神损害,作为胎儿的父母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是更主要的损害,并可能导致终生的影响,因此,应给予抚慰性赔偿。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起诉诀窍:受害人应提前确定走违约之诉还是走侵权之诉。这里面有个“诀窍”,如果乘客受伤不是特别严重,车主又有履行能力,最好是选择违约之诉。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不存在免责的情况,一旦不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就要负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要由承运人负担。这样选择,对于受害人来说,举证等过程都比较容易。如果乘客伤势较重,达到了较高的伤残等级,且相撞的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这时最好选择侵权之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侵权之诉中,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抚慰金。而违约之诉中,受害人是不能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的。而且提起诉讼时可以由胎儿的父、母共同作为原告起诉,而不单单是母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为,父母在胎儿流产时精神上都遭受了损害,只是母亲遭受的精神损害更大,应获得更多的赔偿。通常法院会根据怀孕时间长短、是否给孕妇造成后遗症等各种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起诉时也要考虑一个合理的求偿数额,否则误诉部分(即法院判决没有支持的部分)的诉讼费是由误诉方(即原告)承担的。实践中,父母因胎儿流产而共同向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不同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有些法院支持父亲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有些法院不支持,建议胎儿的父母共同起诉,以争取较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