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事故后没有保护好现场被告负全责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21日
李先生驾驶摩托车去办事时不慎将一名路过的女行人陈某撞伤,他来不及多想,立即与陈某的亲人一起拦截了一辆出租车送伤者去医院,手忙脚乱之下李先生没有即时报警及保护现场,结果这一疏忽大意让李先生付出了沉重代价。
被撞者:
我被撞成残疾,有鉴定为凭,你要负全部责任
2004年9月15日21时,李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市区某厂路段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将原告送到江门市中心医院医治,并在医院报警。
原告于2004年9月15日至12月11日在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中9月15日入院时,经医院诊断为左肩及左前胸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三级、乙型糖尿病以及脑震荡。另外,当晚的X光片及头部CT扫描未见有骨折等异常,但在治疗期间,原告又作了磁共振成像头部MR扫描,发现有少量脑出血以及视网膜震荡。原告住院期间共花去了医疗费用45733元(其中护理费476元、治疗高血压的费用2085元、治疗冠心病和高血脂的费用854元、治疗糖尿病的费用5730元),李先生垫付了6196元。
2005年2月25日,江门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因交通事故致轻度智能障碍、左眼3级盲,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属于七级和九级两个等级伤残。事故双方对赔偿费用讨价还价未果后,陈某将李先生和保险公司(李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认定被告李先生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210379元(其中医疗费4570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0553元、鉴定费400元、赔偿19年的残疾赔偿金141136元)。
撞人者:
我只是碰了你一下,又是你违规在先,要21万元太过分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原告横过机动车道路时,没有在确保安全情况下直行通过,违反《道路安全法》在先,才造成今次交通事故,因此他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应该是原告负40%的责任,他负60%,而且,李先生提出,他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时,当晚已做了多项验伤及医生专家会诊,结果是无大碍,只不过是皮外伤,原告鉴定出来的伤残结果是不合理的。原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并非车祸引起,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药费应扣除。李先生认为原告在事故前患有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才造成了这次事故庞大的费用,他已支出的6196元费用已足够支付事故费用了,原告提出21万的索赔完全是狮子大开口,于情于理难以令人接受。
法院判决:
未保护好现场;被告负全责,判赔14万元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离开现场,摩托车驾驶员李先生到医院后才报警,未能在现场报警及标明肇事位置,致使事故现场客观证据灭失,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后仍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此外,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因此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但同时法院认为陈某在医院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和高血脂的四项病症(费用合共8669元)属于慢性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这部分不应计算在赔偿款内。残疾赔偿金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原告定残为智能障碍七级和视力九级两个等级伤残,其请求按照19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予以了支持,但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关于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的规定,原告的实际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96443元,原告称残疾赔偿金为141136元属于偏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综合考虑李先生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以及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为5000元。最后,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金额为:医疗费37064元+住院伙食费2580元+护理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96443元+鉴定医疗费706元+鉴定费用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44894元。
对以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5万元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即94894元由被告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付的6196元,实际应赔偿原告88697元。
法律链接
关于交通事故现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使轨迹、制动轨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容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用塑料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蔽;(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刮痕、撕脱口,进行保护;(4)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着危险报警灯,并在离车辆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情况,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