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25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权威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该法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 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 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
《道安全法》对我国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作了较大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程序方面:一是《道路交通安金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得原来的前置程序被废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有了更加灵活的选择。二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参与者上增加了保险公司这类新的诉讼主体。实体方面:一是归责原则由传统的过错责任走向了更加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即区分交通事故的主体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的概念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不再过分强调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二是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采用了新的法律依据,[7」赔偿的项目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11项增加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15项,增加了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4项。赔偿的标准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例如,按照原来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以1人计算,肇事人最多赔偿5万元左右,而按照新的标准,这一数字会上升到40万元左右。必须指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问题。学术界、司法界和社会大众就该法的认识和适用问题,特别是围绕第76条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广泛的争议,(8」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一时间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为了解决相应的争议,有的地方人大启动地方立法程序,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有的地方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联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了修改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专门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听取部分司机的意见。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实施了三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76条,做出了修正。可喜的是,2010年7月1 B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据此,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则适用《侵权责任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和醉酒驾驶入罪,为此,2011五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1 进行了第=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