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赵某合伙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4日
赵某与李某合伙经营一木器加工作坊,某日,赵某骑自己家的机动三轮车载李某去购买木材。途中,由于赵某未保持安全车距,三轮车与前面的一辆面包车追尾。经认定,赵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某左腿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查,赵某的机动三轮车未购买任何保险,面包车购买了交强险。
李某要求赵某赔偿三万元,协商不成,李某请人写好诉状,要将赵某、面包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四万七千余元。
赵某经人介绍,找到本人,要求我代理此事。
全面了解案情之后,本人主动找到李某,李某又约上他的律师朋友,大家一起商讨此事,我谈了几点:
1、李某主张的损失数额有误,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李某只应承担一半(另外一半由其妻子负担,夫妻二人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误工费计算有误,不应计算至定残之日,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在扣除其他不合理之处后,李某合法的可以主张的损失数额实际应为28723元。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李某的损失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伤残赔偿项下的残疾赔偿金15722.4元,应该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用7430元,应该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600元,剩余部分按照责任分担。由于本案中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之后,剩余的17123元才应由赵某承担,面包车司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赵某是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首先应该由合伙企业承担,李某如果想通过诉讼途径追究赵某的责任,合伙企业也是当然的被告,然后才能由合伙企业视情况决定是否向赵某追偿,而本次事故赵某既非故意,也谈不上重大的过失,追尾是极为常见的事故,通过诉讼追究赵某的对内责任也不那么容易;李某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也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主张责任。但是鉴于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性质,无论如何,事实上李某自己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4、鉴于两人长时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本人建议,17123元,赵某主动承担9000元,李某不再追究赵某,以便于经营形势正如火如荼的合伙企业能够继续存续,避免因为诉讼搞僵了两人的关系。
经过一番考虑,李某接受了本人的建议,两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赵某给付李某9000元,此后互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