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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离婚公婆赠媳房产 拆迁反悔争房上法庭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3日
 穆岚子与谢喻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两人迅速相爱并同居。此后的三年里,穆岚子共堕胎4次,导致丧失了生育能力。2001年,谢喻华为了表示爱情的坚定与忠诚,不顾父母的强烈反对,与穆岚子结婚。婚后,为了像个完整的家,两人领养了一个女婴,取名谢敏佳。   然而,毕竟不是自己的孩子,婚后,谢喻华放在家庭的心思越来越少,经常对孩子不闻不问,对家事不管不顾。加上谢喻华父母对穆岚子不能生育的不满,谢喻华与穆岚子的口角日多。坚持了几年,离婚终于提上了两人的议事日程。
  2007年,穆岚子与谢喻华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谢喻华与穆岚子自愿离婚;抱养女谢敏佳由穆岚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男方不承担养育费;村里的三间三层楼房,其中西一间共三层归穆岚子、谢敏佳所有;办理离婚后,谢喻华同意穆岚子暂住在市里的套房内,直至村里老房拆迁后穆岚子分配到安置房为止。
  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老房的西面三间归穆岚子所有,但穆岚子知道,老房不归谢喻华所有,而在其父母名下,因此她要求谢喻华的父母与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明确表示愿意将房屋的一间赠与给她。这样,离婚当天,以谢喻华的父母为甲方,谢喻华为乙方,穆岚子为丙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村里三间三层楼房的西侧一间三层楼房,自后向前共计125平方米给穆岚子、谢敏佳所有;协议签订后,房产权即归穆岚子、谢敏佳所有。签好协议后,穆岚子放心地住到了市里,等待老房的拆迁。她没想到,由于未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给后来拿回房产埋下了隐患。
  2009年,村里动迁开始,拆迁赔偿款数额不低。谢喻华父母不愿履行离婚协议与赠与协议上的约定,在没有通知穆岚子的情况下,直接与拆迁方签订了动迁协议。2010年,老房被拆除。穆岚子知晓后,认为谢喻华父母在房屋拆迁时将她们母女排斥在外,应得权益全部被剥夺,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她们对老房享有12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
  法院审理中,谢喻华的父母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人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谢喻华的父母主张,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要求撤销对穆岚子的赠与。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离婚应出于双方自愿,在本案中,谢喻华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上作出赠与房产的处分,这赠与行为已经成为双方离婚“自愿”的重要内容,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后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使协议离婚的基础——双方的自愿处于消解状态;谢喻华的父母在子女的离婚协议书上对赠与行为进行签字确认,这已经成为促成双方离婚的一种道德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且当离婚协议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两份协议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因此,被告谢喻华的父母提出的撤销赠与答辩不能成立。法院最终支持了穆岚子、谢敏佳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拆迁的相关权益归她们享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