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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房二卖赚高价 房主被判补偿购房者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1日
 2010年1月,王某在南通一中介的介绍下与李某夫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以58万元的价格向李某夫妻购买永兴佳苑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王某给付1万元的定金,办理过户手续时给付一半房款,交房时给付剩余的房款,双方各自承担相关税费。因开发商的相关手续尚不齐全,李某当时还没有办到产权证,他向王某承诺一两个月内肯定能办到,待领到产权证,他便立刻通知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0年5月,李某通知王某双方可以过户了,王某遂通过中介将21万元房款付给了李某,而之后却发现李某还没领到产权证,李某向王某打招呼称会尽快办理过户,王某也没和他计较,只想早日拿到房子进行装修。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王某多次联系李某,李某一直称其产权证尚未办好须耐心等待。2011年5月初,李某致电中介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因目前房价上涨了,必须由王某承担他过户所需缴纳的4万余元的税费,立即遭到王某的反对。
       今年7月,王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在准备对该房屋予以保全查封时,王某发现这套房屋在5月底已过户登记在第三人刘某夫妻名下。王某遂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已给付的22万元房款、支付利息,并赔偿其目前购买同样地段房屋的差价15万元。 
      在法庭上李某坚决不承认他违反合同,并说他已多次通知原告王某前去办理过户手续,因王某一直说没有时间,他才以6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并提供了电话记录单。法官根据中介工作人员的证明,和他自己陈述的要求对方承担他应付的税费,后又高价卖掉房屋来看,明显是他违约了,依法他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返还已付房款21万元并按银行利率给付对方利息,同时还要按照同地段目前的房价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李某听后非常激动,称他做小本生意的,当初向开发商买房的钱都是借的,只想倒房赚点差价,之后卖房的钱也都还债用掉了,而且两次过户缴税就花了八万多元,根本没赚到钱。法官随后通过电话与已回老家的李某妻子沟通,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李某最终同意8月20日前返还王某购房款230000元,并一次性贴补王某损失65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