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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法律后果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2日
    温州的李娟和黑龙江的万国强通过别人介绍而相识,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李娟发现万国强为人极为蛮横,常常无理取闹,脏话连篇难以忍受,于是向他出分手。但是遭到万国的强烈反对,并威胁李娟说如果不和他结婚,要杀死她的家人。万般无奈之下,李娟只得与万国强结婚。万国强能以不结婚就杀死她的人为由来强迫李娟与自己结婚吗?
律师
本案主要涉及强迫他人结婚的律问题。万国强这种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是不合的,李娟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在主张自由和民主的现今社会,还是会发生被强迫结婚的案子。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在结婚时必须慎重考虑,切不可一味屈从,一定要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据我国律规定,  自然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根据我国《婚姻》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可以强迫任何一方缔结婚姻。
根据《婚姻》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白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  《婚姻》第1 1条所说的“胁迫”一词,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0条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即“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在本案中,万国强以杀害李娟家人相威胁而与李娟结婚,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娟婚姻自由的权利。李娟的遭遇属于《婚姻》中所规定的胁迫结婚的情形,万国强不能强迫李娟和他结婚。李娟可以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请求院撤销该婚姻,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