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同居析产的分析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2日
关于同居析产的分析
现实生活中,同居的人们越来越多,而同居后分手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常常会困扰一部分人,特别是不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处于被动,如果启动诉讼程序解决,却会因为自己的举证不力面临巨大的风险。
一、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共同生活,有的一同生产经营,这一关系从法理上讲同合伙有许多相似之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好似男女双方在经济上的合伙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除属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应参照合伙共有财产清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作为法律规定“一般共有”这一词汇是有问题的,共有财产只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一般共有,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实践来理解,如果同居共有财产可以区分则可以按份共有来分割,如果财产不易区分则为共同共有。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且《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前面所述的处理方法对于未婚同居来说是毫无争议的,但对于婚外同居来说,在分割同居财产时首先要明确有无一方与其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婚外同居是违背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其中不乏为了金钱而破坏他人婚姻,虽然法律对此没有严厉的规定,但在许多案例中法官均依据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作出判决,在处理时也一定要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这样对整个社会才能起到正确的导向。
二、同居期间双方所签定的财产协议及赠与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对同居财产协议应区别对待,如果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只要其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对于婚内同居所签协议及赠与,如果协议内容侵犯同居一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则应认定无效,因为这种对财产的处分是对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利的,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处分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有代理权而对抗。
三、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里的关键字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个人的债务、债权,则由个人享有、负担,这里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共同债权、债务的界定,可对比《婚姻法》中对夫妻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来处理。
四、实务中的举证问题
笔者通过参考大量案例发现此类案件中举证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如果同居一方否认,另一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连同居关系也难以认定。现实生活中双方同居时一般关系较好,有的是期盼婚姻的结果,有的为感情而把钱财看的很随意,这时很少会想到有意识的去保存证据,加之同居生活中财产关系复杂,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实,则很可能出现一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情况。许多当事人找来的证人要么是其亲属证明效力有限,要么同其有利害关系,而过远关系的又不了解具体情况,许多说不清权属的财产也只能按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来处理。
对于同居析产纠纷的举证责任,我们可以同离婚纠纷的举证责任作以比较,在离婚纠纷中,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去属于个人财产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析产中,财产如果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的,则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仍可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对于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也都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是为共同生活所形成,这样对于举证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