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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2月24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从总体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在管理上有三种类型:首先是联合财产型,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或妻行使管理权,一般情况下,财产由强者控制;其次是共同财产型,是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按共同所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是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共同所有,但财产由双方共同控制;再次是分别财产型,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各自控制,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在生活实践中,夫妻间发生侵权,一般情况下是强者(控制财产者)侵害弱者,也就是说,自己没有控制财产,身体受到伤害时,侵权人不负责看病治疗,自己又无钱看病,这样,受害人就请求法律保护。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自己控制一部分财产,但不足以支付全部的医疗费,侵权人又不理睬,这样,受害人就寻求法律保护。但这两种情况大部分是在侵权人不想维持夫妻家庭的情况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