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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如何运用支付令追索拖欠劳动报酬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6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因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并能送达被申请人。直接申请支付令大缩短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尽早解决劳动争议。    支付令的优点在于其程序简短快捷,但是,其缺点也在于其程序的简短快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多数都会选择提出异议,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因此,劳动者在支付令失效后,只能通过一般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而劳动者又被拖进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中。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又难以达到立法时预想的使这部分劳动争议在短期内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