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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多挣工钱强忍工伤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6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劳动力群体,往往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工作。但是因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往往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受到工伤伤害后不会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农民工讨要工伤赔偿的案件。   刘新华和吴志合伙做装饰生意,2010年4月,朱建受雇于刘新华并随同刘新华到内蒙古,为某影剧院进行装饰。2010年5月3日,朱建在工作中被气枪枪钉碰伤左眼,因当时感觉不重,仅作简单处理。后来逐渐感觉视力模糊,疼痛加剧,但一直坚持在内蒙古工作,直到10月份返回睢宁县。2010年10月18日,朱建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行左眼SISC+IOL植入术,共花费医疗费12860元。由于是在工作中受伤,朱建便向雇主要求支付医药费,然而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朱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新华、吴志给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1876元。
  庭审中刘新华、吴志却辩称,朱建所说的在市影剧院工作时被气枪打伤左眼不是事实,因为朱建伤后他们并不知情,因其既未请假治疗和要求医疗费,也未矿工,一直干到结束,直到10月份和其他工人一起回家。因此朱建的伤和他们没有关系。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刘新华雇佣原告朱建从事装饰工作,原、被告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朱建在从事劳务时被气枪枪钉碰伤,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缺少安全防卫意识,是导致其被气枪枪钉碰伤的原因之一。而被告刘新华作为雇主,既然接受朱建为其提供的劳务,就应负有教育宣传和提醒原告朱建进行安全操作的义务,并应提供较为安全的工作条件,但被告刘新华并没有完全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刘新华存在一定的过失。原告朱建在为被告刘新华工作时,虽然自己得到了报酬,但同时也为被告刘新华挣得了利润,被告刘新华系受益人。综合分析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被告刘新华受益的现实,依照顾伤者的原则,以原告朱建承担三成责任,被告刘新华承担七成责任为宜。原告朱建在工地上碰伤眼睛,均有在场的证人证明这一事实。同时,原告朱建伤后虽然没有及时去医院治疗,导致最后形成“外伤性白内障”,但被告刘新华不能证明原告朱建在2010年5月3日伤后至10月18日被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的这一段时间内,原告朱建的左眼另有其他伤害行为的存在,因此,被告刘新华认为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计算朱建所受的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新华、吴志赔偿朱建985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