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屡吃女下属“豆腐” 遭解雇反告东家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6日
横沥某公司行政主管因屡次对女员工性骚扰及存在其他违纪行为,被公司解雇。该主管以非法解雇为由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该主管存在性骚扰等严重违纪行为,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驳回了该主管的赔偿要求。
性骚扰女职工被辞反告公司
2010年3月24日,陈某入职东莞市某玩具公司,任行政主管一职,其工作职责包括人员招聘。2011年9月29日,该公司以陈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10月19日,陈某就赔偿金和代通知金问题诉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庭后驳回其申诉请求。
2011年12月26日,陈某将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14000元及代通知金3500元。
法庭上,陈某表示,公司以“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但其并未严重违反规章,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对其作出赔偿。
陈某就职公司表示,陈某在职期间,多次被公司女职工、员工以书面形式及实名口头投诉,对女职工有性骚扰行为,并利用招聘之权力,从中收取金钱和利益。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组织调查取证,证实其存在以上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社会治安风气。为确保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人才流失,公司将其即时解雇,不作任何通知以及经济补偿金。
对此,该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四封投诉信、三封邮件、档案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庭曾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多名员工均反映陈某存在对女员工动手动脚及招聘人员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 法院驳回主管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陈某就职公司提交了投诉信、档案记录、邮件等证据证明陈某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收取好处费等严重违纪行为,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到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被调查人员表示原告经常对女员工动手动脚,也听说过原告收取好处费或直接索要好处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亦有证人到庭表示陈某每次在结算清洁费的时候收取好处费。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陈某存在上述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故对陈某请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