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结论] 案例1中,刘某承包该企业车间,其承包行为只是一种经营管理行为,一种经营管理手段,并不能改变公司经营的事实,且刘某承包的也只是该企业的一个车间,一个内部机构,因此,张某聘用的员工也即是该企业车间的员工,二者之间具有很强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制定生产定额、工作定时的指标,是在履行其管理只能,因此企业和员工之间当然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2中,首先要界定车主王某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是基于挂靠合同约定产生的合同关系,挂靠合同往往约定车辆产权归属,运输经营权交接、使用、丧失的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挂靠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对外以被挂靠企业经营,在车身标明的是被挂靠企业,向社会公示的经营行为是被挂靠企业,而实际上是挂靠人自负盈亏,自己经营,从民事经营活动的角度讲,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个共同联合经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因此王某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那司机刘某和出租车公司之间、王某又是何种法律关系呢?王某雇请的驾售人员由其自己支付劳动报酬,负责其工作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驾售人员履行工作期间的职责,包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状态,安全驾驶,维护车辆运行中的秩序,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车主与驾售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享有和承担,运输企业对车主雇请的驾售人员不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也不直接承担义务,因此刘某和王某之间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而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则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关于出租车挂靠的法律关系性质,学界有较大的争议,实际做法各地差别也较大,笔者在此不在做引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