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院判决:属交通事故 由保险公司赔偿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8日
工地内,水泥泵车碾起的飞石伤人,这属于意外事故还是交通事故呢?昨日,成都晚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法官指出,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庭审焦点:
是否属交通事故
去年7月,陈小伟与往常一样,在双流一家建筑工地内工作。谁料,意外就这样突然而至。高斌驾驶着一辆水泥泵车在工地内驶行,泵车轮胎碾起的飞石正好砸中陈小伟的背部,致使脾脏受伤被迫切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流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由高斌承担全部责任,陈小伟随即将高斌、高斌的雇主及水泥泵车登记车主告上法庭,泵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这起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庭审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地在工地,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因而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双流法院认为,水泥泵车作为特种车辆,它的用途主要是特殊作业,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且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这样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小伟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特种车在工地 属“道路”范围
承办法官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特种车辆在工地引起交通事故,虽然不是在公共道路上,但该工地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那么是属于“道路”的认定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