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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7日
实践中,有些公众包括个别律师同行在理解“离婚案件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是否可以立即再次起诉”这个问题时存有偏差。陈志群律师在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如下: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离婚案件的原告起诉立案后撤诉的,何时能够再起诉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些人认为,该规定是特指“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并未对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做相应的限制,故认为可以立即再次起诉,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
  陈志群律师认为,以上观点存在偏差,也与实践操作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一样,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尽管法条规定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理论上讲也有可能受理。但实践中,一般都不予受理。
  相应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